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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5bet官网体育娱乐_office365企业邮箱设置_best365提现多久到账市纪检监察干部请销假制度
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,强化对干部队伍的管理和监督,增强组织纪律性,根据干部管理权限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请假审批权限及备案
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如需请假,需如实填写《纪检监察干部请销假审批表》(病假2天以上的,需附医院休息证明),根据审批权限要求履行审批手续,经批准后,将《纪检监察干部请销假审批表》报干部管理监督室备案。
(一)委班子成员及正科职干部
市纪委副书记、常委,市监委副主任、委员,市委巡察办主任、巡察组组长,市纪委监委第七至第十一监督检查室主任需要请假的,由市纪委书记批准。
(二)市委巡察机构
1.市委巡察办副主任及工作人员、巡察组副组长需要请假的,3天及以内由巡察办主任批准;4天及以上由市纪委书记批准。
2.市委巡察组工作人员需要请假的,1天以内由巡察组组长批准;2-3天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后,由巡察办主任批准;4天及以上由市纪委书记批准。
(三)市纪委监委派驻纪监组
1.市纪委监委派驻纪监组组长需要请假的,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;2-3天经分管领导同意后,由市纪委分管干部工作的
副书记批准;4天及以上由市纪委书记批准。
2.市纪委监委派驻纪监组副组长及工作人员需要请假的,1天以内由纪监组组长批准;2-3天经纪监组组长、分管领导同意后,由市纪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批准;4天及以上由市纪委书记批准。
(四)市纪委监委各室(中心)
1.市纪委监委各室(中心)主任(第七至第十一监督检查室主任除外)需要请假的,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;2-3天经分管领导同意后,由市纪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批准;4天及以上由市纪委书记批准。
2.市纪委监委第七至第十一监督检查室副主任及工作人员、各室(中心)副主任及工作人员需要请假的,1天以内由室(中心)主任批准;2-3天经室(中心)主任、分管领导同意后,由市纪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批准;4天及以上由市纪委书记批准。
(五)区镇、街道纪(工)委、机关纪工委
1.区镇、街道、机关纪(工)委书记、副书记在履行各区镇、街道及所在单位请假手续的基础上,离开工作岗位(含外出培训、会议、请假等)3-5天的,需向市纪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报告;离开工作岗位6天及以上的,向市纪委书记报告;离开工作岗位3天及以上的,需报市纪委干部管理监督室备案。
2.区镇、街道专职纪检监察干部,在履行各区镇、街道请假手续的基础上,离开工作岗位(含外出培训、会议、请假等)5-14天的,需向市纪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报告;离开工作岗位15天及以上的,需向市纪委书记报告;离开工作岗位5天及以上的,需报市纪委干部管理监督室备案。
二、请销假程序
请假程序:个人申请—室(组、中心)主任(组长)签署意见—分管领导审批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审批—市纪委书记审批—干部管理监督室备案。
请假期满,需要续假的,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,续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原请假天数。
销假程序:在请假期限内或期满销假的,由请假人根据批准权限向相关领导报告后,到干部管理监督室办理销假手续。
三、相关注意事项
1.请假超过5天的(突发事件除外),请假人要提前2天,根据审批权限向有关领导口头报告,以便及早安排有关工作。
2.同室(组、中心)人员应避免同时请假。工作繁忙时,应顾全大局,合理安排请假时间,全力以赴做好工作。
3.请假人请假获准后,须妥善安排本人分工工作,方可离开工作岗位,并在请假期内保持通讯畅通,确保随时联系。
4.请假人应按批准的天数返回并及时销假,因工作需要,需请假人提前终止休假的,请假人必须无条件服从,请假天数以实际休假天数计算。
5.请假人全年累计请假天数,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(产假除外)。
6.请假人请假事由必须真实,不得隐瞒。以虚假事由请假的,根据批准权限,由相关领导对请假人进行诫勉谈话,同时按旷工处理。
7.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监组组长、委各室(中心)主任因私请假出365bet官网体育娱乐_office365企业邮箱设置_best365提现多久到账市的,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后,向市纪委书记口头汇报。
8.纪检监察干部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出市的,必须按请假批准权限,向相关领导口头报告。
四、责任追究
(一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旷工处理:
1.未经批准,擅离工作岗位的;
2.请假期满不归,未办续假手续的;
3.以虚假理由请假的。
(二)公务员旷工或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,造成不良影响的,按照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有关规定,给予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(三)公务员旷工或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,连续超过15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有关规定予以辞退。
(四)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第(一)项规定的行为,按照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(九)项之规定,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由市纪委监委干部管理监督室负责解释。